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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征求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(征求意见稿)意见的函
发表于:2015-05-28 08:41:43.627

国卫办疾控函〔2015〕392号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卫生计生委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(局)、总工会,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、工会,中宣部、发展改革委、工业和信息化部、公安部、民政部、司法部、财政部、国资委办公厅,林业局办公室:

    为贯彻落实《职业病防治法》,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,根据职业病防治工作需要,国家卫生计生委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对2002年原卫生部印发的《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》(以下简称《目录》)进行修订,形成了《目录(征求意见稿)》。现征求你单位意见。

    请各省(自治区、直辖市、兵团)卫生计生、安全监管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工会组织于2015年5月28日前将书面意见分别反馈国家卫生计生委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全国总工会。其他部门于2015年5月28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国家卫生计生委。

    国家卫生计生委联系人:刘晓亮

    电话:010-68791818,68791823(传真)

   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系人:郦净

    电话:010-64463002,64463002(传真)

   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系人:邱明月

    电话:010-84208257,84208266(传真)

    全国总工会联系人:高峰

    电话:010-68591847,68591842(传真)

    附件:

    1.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(征求意见稿) 

    2.《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(征求意见稿)》修订说明 

 

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

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

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

全国总工会办公厅

2015年5月7日